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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以甩项为由拒不结算工程款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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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合同法》第279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确立了工程验收业主负责制,随着这一制度的确立和应用,出现了一些新现象,如业主故意拖延验收或以工程质量不合标准,甚至以甩项工程为由拒不结算工程款。最近,笔者就接触了一宗这样的纠纷案,案情大致情况: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组织验收时,发现承包方尚留一些零星工程未完工,双方通过协商就未完工程办理了签证。由于该工程已可以交付使用,发包方也急于将楼盘早日推向市场,即同意验收。经验收,建设工程已达到合同要求,发包方同意接收并交付业主使用。但当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后,发包方却不同意办理结算,理由是:工程尚未全部完工,结算必须在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办理。经查:双方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选用文本是国家建设部、工商总局颁发的示范文本。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要求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后28天内支付相应工程款,而发包方以尚有未完工的甩项工程拒不办理结算,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上述案件所涉及的问题:竣工验收时有甩项工程的,承包方是否有权就已交付工程享有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发包方能否以有甩项工程为由拒付相应工程款?

笔者认为承包方不办理结算、拒付工程款的做法不符合《合同法》第279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合同法第279条规定: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建设工程。上述案件从承包方提交竣工报告,到发包方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使用,足以证明发包方已认可承包方履约行为,并接受了履约结果,发包方应当依照规定支付相应的款项。这既有合同规定作依据,又符合《合同法》第279条的立法本意。当然,如果承包方认为未完工程影响到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不能验收和交付使用,就应以建设工程达不到合同要求,不予验收,并有权依照施工合同追究承包人的责任,但不能以有甩项工程为由拒付相应工程款。

为了防止发包方在接受甚至使用主体工程以后,又以甩项为由,拖延支付或抵赖工程款恶意行为的发生。笔者认为,双方必须签订甩项竣工协议,以明确各方责任。

为了签订好协议,必须弄清楚何谓甩项工程。所谓甩项工程,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承包方交付的工程项目虽与原施工合同规定有出入,但发包方同意作竣工验收,这些与原施工合同规定有出入部分工程,即甩项工程。正如上述案例中,发包方为了早日将楼盘交付,推向市场,对一些虽与原施工合同规定有不一致的未完工程,在不影响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功能情况下同意进行竣工验收,这些与原施工合同规定有出入的尚留工程,即甩项工程。

在上述案件中,由于双方对这些甩项工程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未能就甩项工程交付工期、验收标准及程序以及形成甩项工程的原因、过错责任等签订书面协议,才使得发包方钻法律空子,故意拖延工程款,承包方也因此陷入被动。因此要特别提醒建筑施工企业:遇有甩项工程时,务必及时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各方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在一旦涉诉时立于主动地位,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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