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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储蓄特种存单使用签发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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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济南、杭州、浦东分行:

  为了加强储蓄特种存单的操作管理,完善储蓄特种存单的使用签发,保证储蓄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储蓄特种存单的使用签发作了适当修改补充。现将《中国建设银行储蓄特种存单使用签发补充规定》下发各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新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筹资储蓄部。

  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特种存单使用签发补充规定今年以来,总行分别以建总发字〔1997〕第63号和第64号文下发了《中国建设银行储蓄特种存单管理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储蓄业务重要单证管理规定》,从近半年的执行情况看,各行按照总行要求,积极加强储蓄存单的风险控制,切实维护存款人的正常合法权益,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在储蓄特种存单的具体使用签发上也存在一些实际问题,有的行还提出了一些建议。为使储蓄特种存单的使用签发更加便于操作,现对我行储蓄特种存单的使用签发管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行必须加强对重要单证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建总发字〔1997〕第63号、第64号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支行领导、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值班制度,做好特种存单的使用签发工作。

  二、对业务量较大、内部管理严格、人员素质较高、近年来未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储蓄机构,如直接管辖行分管行长(主任)、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到储蓄所实时签发储蓄特种存单确有困难的,原则上可采取如下方式签发特种存单:

  (一)经二级分行审核批准,报一级分行备案,可由直接管辖行分管行长(主任)指定储蓄所所长;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综合柜员代签特种存单。

  (二)柜员制储蓄所储户存入单笔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低于50万元的定期储蓄存款时,由柜员、综合柜员在存单上签字(柜员在“储蓄所负责人签字”栏签字,综合柜员在“管辖行负责人签字”栏签字,以下比照办理)。

  储户存入单笔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定期储蓄存款时,由综合柜员、储蓄所所长在存单上签字。

  (三)非柜员制储蓄所储户存入单笔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低于50万元的定期储蓄存款时,由复核员、储蓄所所长在存单上签字。

  签发单笔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储蓄特种存单时,需报储蓄管理部门,由储蓄所所长和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存单上签字。如遇特殊情况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不能到储蓄所实时签发存单,经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由复核员和储蓄所所长代签,但事后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必须及时对此笔存款进行审核确认。

  (四)对各储蓄机构发生的储蓄特种存单业务,检查辅导员必须在事后逐一审核,直接管辖行行长(主任)每月、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每旬必须至少抽查一次。

  (五)储户存入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定期储蓄存款时,如无特殊要求,经办人员应首先为其开具金额为100万元的储蓄特种存单,直至余额小于100万元时,再开具相应储蓄存单,并严格按储蓄特种存单使用签发管理权限签发。

  三、对电算化程度较高的行,直接管辖行分管行长(主任)或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授权时,可考虑依靠技术手段,由授权人输入授权密码,通过网络终端对联网储蓄所的特种存单进行计算机异地实时授权。

  四、定期储蓄存款已实行通存通兑的行,对储蓄特种存单只能在原开户所支取,一律不再进行通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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