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律师事务所 手 机:13939030385 赵松强资深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3903-0385
郑州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郑州律师事务所 > 交通事故 > 正文   法律咨询热线:139-3903-0385
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06
分享到:

(一)交通事故等级划分:

  1、轻微事故,造成轻伤1-3人或财产损失机动车损失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不足200元;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

  1、轻微事故5日;

  2、一般事故15日;

  3、重、特大事故20日;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三)不服认定书的重新认定

  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级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的决定。接道《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公布。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

  (四)责任推定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损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办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此文由郑州律师事务所(www.hnlsw.org)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郑州律师事务所感谢您的配合!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律师

    • 联系人:赵松强 资深律师
      执业证号:14101200310203536
    • 手 机:13939030385
      执业律所: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
      地 址:郑州市嵩山南路
             
      主要业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医疗事故、遗嘱继承。
                  查看详细介绍
    郑州律师事务所 | 联系我们 | 律师简介 | 业务范围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郑州市嵩山南路
    电话:13939030385邮箱:3187299143@qq.com 律所: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