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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全面实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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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市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本市将全面实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同时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相分离制度等,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根据《通知》,各类用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得随意调整补偿标准。市国土房管局根据经济增长水平、居民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适时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布实施。

  结合本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加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力度,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从目前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分离出来。按照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由申请用地单位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外另行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并在征地报批前存入市级财政开设的被征地预存专户。公开出让用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可先由区县人民政府在用地报批时承担,供地时再计入建设单位用地成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征地。

  同时,为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等问题,逐步建立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在用地报批前,由申请用地单位将征地补偿款(已补偿到位的除外)足额存入征地补偿款预存专户。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其中,跨区县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款预存专户设立在市国土房管局所属的征地事务机构;其余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款预存专户设立在相关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属的征地事务机构。自2012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征地补偿款预存情况或已补偿到位的证明材料作为报批用地的要件,纳入建设用地审查范围。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征地补偿款预存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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