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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多少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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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我国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1、概念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

  2、延长的对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均可适用延长。

  3、延长的条件:(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2)、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确有正当理由。(3)、是否延长由法院决定。(4)、决定延长的期间必须适当。

  这里的正当理由是指的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通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四、“诉讼时效”在诉讼中的法律效力

  1、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程序胜诉权),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2、法院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已经过的,应判决(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非驳回起诉)。

  4、虽已超过时效,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因为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当事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五、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2、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受诉讼时效约束。

  3、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4、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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