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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不夸张的说,听别人讲起此案的时候,我心中一颤,并不因为此案有多么的让我义愤填膺,而是唏嘘于行政权力对法院行政案件审理工作的强大干预力,它已经不仅仅限于某某领导或某某单位,主动的实施一些行为来有形地干预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而是像此案中一样,这种干预力越来越趋于无形,被告有哪些社会关系,法院敢不敢受理?受理之后,法官又要如何权衡才能既不得罪被告又让原告满意?我们的法官时刻小心,应付着各方面的压力,努力在办案时寻找一个既对得起法律和良心又不得罪权贵们的平衡点,事实上做到两全其美往往太难,总之一句话,行政审判——怎一个“难”字了得!记得老师在讲行政案件审理不适用独任制审理时,曾开过这样一个玩笑,他说,行政案件只能合议审理,如果让一个法官独任审理的话还不如让他去死。当然这只是一句玩笑话,却毫无掩饰地道出了行政审判工作难度之大,风险之高。 可能人们要说了,办个案子用考虑那么多吗?现在提倡依法治国,严格依照法律办案就对了。但事实上,法院不可能做到“两耳不闻窗外事”的忘我境界,原因只有一个,法院的人、财、物都需要同级政府的支持,财神爷谁敢得罪?得罪了不至于让你活不下去,最起码也让你活得不自在,从某种角度来说,有形的干预法院还能应付,比如,本该受理的不受理,以诉讼外的其他途径予以解决,再比如劝说原告撤诉等等。而无形的干预法院就显得力不从心了!举个例子类比说明吧!某林业站站长依法扣住了一批手续不齐全的木材,虽然当事人是其顶头上司林业局局长的弟弟,该局长也未向其“打招呼”,该站长便依法办事未予通融,事后,该站长将此事报告给局长,局长还表扬他做得对,但在之后的人事调整中,该站长被调往县内最偏远的林业站,是在报复吗?该站长也只能落个“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下场!法院就好比该案中的林业站站长,在遭遇这种尴尬后,遇事会考虑的越来越周全,同时走向把简单问题复杂化的尴尬境地!
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告官”案的管辖问题作出了细化,被有关专家认为是比较好地体现了保护弱者、追求法律平等的立法精神,它将对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因为,指定管辖、异地审理和提级管辖等方式,可以减少法院和法官面临的压力,排除直接干预,从而以较小的代价,解决长期困扰行政审判的突出问题。《行政案件管辖规定》规定,被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老百姓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直接向中级法院起诉,中级法院应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法院管辖审理;2、决定自己管辖审理;3、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起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解决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在行政诉讼案件上的管辖问题,实际上也是为了解决有关政府部门对法院审理工作的行政干预问题。但我认为,这种形式上的改变只能治表,而不能不治本。 法院,是主宰一国法律的地方,是一国法律的最终归宿,这就决定了法院必须具有绝对的权威和非凡的地位。在发达的法治国家,法院不仅仅是定纷止争、听讼断狱,具有对公民生杀予夺的大权,它也可以决定一国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诸方面的兴衰存废。而在我国,由于其特殊的政治环境、历史背景、文化传统,使得法院的地位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树立不起来绝对的权威和尊严。因为,法官的任免,财政资金的保障,终究掌握在同级政府部门的手中(尽管从法律上将人事纳入到权力机关的监控下,但却形同虚设)。再加上法院院长在本地那种上不上下不下的身份,更使得法院这个衙门底气不足。有的学者认为:在中国目前的大背景下,提高法院的地位,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就是提高院长在该地区的地位,即要登上常委的宝座,与政府一把手平起平坐。他们认为,尽管常委会不是一个权力部门,但中国的现实无疑地告诉了我们常委至少在本地区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常委会是由本地区最有权势最有身份的高官组成的一个特殊组织,是该地区的火车头,是舵手,当院长荣登宝座之时,才有可能减小行政权力的任意干涉,减少实现公平正义的阻碍,减轻法官的办案压力;有的学者则建议:要将法院的经费从财政部门独立开来,由特定部门独加解决,免得不听话就会面临断奶的风险;有的则说:提高法院地位,就要将人事任免权赋予上级权力机关。法官与本级权力机关、政府及其他单位部门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保持绝对的独立。
总之,想要扭转“行政庭听行政”的尴尬局面,还需要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 ——此文由郑州律师事务所(www.hnlsw.org)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郑州律师事务所感谢您的配合! |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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