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律师事务所 手 机:13939030385 赵松强资深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3903-0385
郑州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郑州律师事务所 > 商务调查 > 正文   法律咨询热线:139-3903-0385
婚姻调查介绍离婚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1-08
分享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由此可知,离婚案件一般也公开审理,但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是因为离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审理中可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众的内容。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庭一般都会允许。离婚案件的判决则是指经过法定的审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开庭审理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证据,而且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法庭调查完结之后,是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法庭辩论后,法院应当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张贴于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也可以在公共场所或当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单位张贴。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前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以上是由婚姻调查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离婚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这方面的知识与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和一些支持,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知识与内容就请大家继续关注和支持婚姻调查,这里有更多更好关于这方面的内容等着你来发掘。谢谢大家一直以来的支持与关注。

——此文由郑州律师事务所(www.hnlsw.org)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郑州律师事务所感谢您的配合!
  • 上一篇文章: 没有了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律师

    • 联系人:赵松强 资深律师
      执业证号:14101200310203536
    • 手 机:13939030385
      执业律所: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
      地 址:郑州市嵩山南路
             
      主要业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医疗事故、遗嘱继承。
                  查看详细介绍
    郑州律师事务所 | 联系我们 | 律师简介 | 业务范围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郑州市嵩山南路
    电话:13939030385邮箱:3187299143@qq.com 律所: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