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彩票发行机构财务管理制度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05 生效日期: 1996-01-01 发布部门: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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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财务管理,规范其财务行为,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民政部颁布的《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福利彩票发行的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中募委发行中心)和省、地、县三级的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发行站(上述四级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发行站以下通称发行机构)。
第三条 发行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向财务主管部门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本的复制件。
发行机构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财务主管部门提交变更文本的复制件。发行机构终止清算后,应当向财务主管部门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第四条 发行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
发行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接受审计部门和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发行机构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发行机构应当按规定筹集资本金,发行机构的资本金是国家资本金。
第七条 发行机构对资本金依法享有经营权,可用于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其它资产占用和对外投资等。
第八条 发行机构净资产的所有权即为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公积金、风险基金、未分配结余等。
第九条 发行机构的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包括:发行机构因分立、合并、变更进行资产评估时资产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给发行机构使用的资产,以及按国家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款项。
盈余公积金是指发行机构从结余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经本级募委会批准可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金按规定可用于弥补发行机构亏损,也可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部分不得少于资本金的25%。
第十条 发行机构的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
(一)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款项和住房周转金等。
(二)流动负债是指一年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应付工资、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等。
第十一条 各项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均应按实际发生额核算。已经发生而数额尚未确定的负债,应当根据有关凭证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再行调整。
第十二条 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三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四条 发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现金收入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的帐面余额与库存金额核对相符,银行存款与银行对帐单金额核对相符。
第十五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项等。
应收及预付款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第十六条 存货主要指发行机构在彩票发行过程中储备的彩票及支付中奖者的商品实物(以下简称奖品)等。
(一)库存彩票计价:
调入时,按彩票进价计价;
发出时,区分不同面值按加权平均和个别计价法计价。
彩票的调入与发出,按面值进行备查登记。
(二)库存奖品按下列原则计价:
购入的,按买价、税金加应负担的运杂费、仓储费等计价。但不得超过当地同类商品的市场零售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实际耗用材料及加工费、税金,加运杂费、仓储费及管理费等计价。
费用。奖品购置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合理损耗及管理费等,在奖品费用中列支。奖品费用余额超过库存奖品的5%时,不再提取。
第十七条 库存彩票和奖品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及毁损、报废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处理;盘盈的奖品,冲减奖品支出;盘亏和毁损的奖品,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奖品费用。盘盈、盘亏、毁损和需报废的彩票,经报告中募委发行中心批准后,按规定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发行机构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十九条 发行机构固定资产的计价: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上由发行机构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保险和税金等费用计价。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净支出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改扩建发生的实际净支出计价。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规定的价款加上由发行机构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计价。
接受捐赠、从境外调入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由发行机构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发行机构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发行机构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发行机构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固定资产应依法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在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支出,包括工程设备、材料专用物资、预付工程价款、未完工程支出等。在建工程支出按实际成本计价。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竣工决算的工程,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决算数调原估价和已提折旧。
第二十一条 发行机构的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在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未完工程支出。单项工程报废毁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二条 发行机构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运输工具;修理停用的设备;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提折旧:未使用、不需要的机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
发行机构固定资产折旧目录和折旧年限按附表规定(附后)。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应提折旧额一般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值、预计残值率和分类年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
(一)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
第二十六条 发行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 发行机构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按法律程序认可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净支出计价。
无形资产在计价时,须备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的复制件,作价的依据和标准等。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效的合同、协议或发行机构申请书的规定期限及有效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使用年限的,按预计使用期限摊销;使用期限难以预计的,实际支出数额不大的,可一次摊销,实际支出数额较大的,可按不少于10年期限摊销。
第三十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璜的净支出等。开办费是指发行机构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培训费、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利息等支出。
发行机构筹建期间的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开办费: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支出等。
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按不少于5年期限摊入发行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固定资产的装修、装璜净支出可视情况分期摊销。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三十一条 发行机构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境内外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或者购买其他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对外投资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长期投资包括发行机构向其他单位投出的在一年以上的资金和持有在一年内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有价证券。
短期投资包括发行机构购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能够随时变现的各种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二条 发行机构的对外投资,按下列原则计价:
以货币资金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实际支付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投出时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或者评估确认的金额计价。资产评估确认与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发行机构认购股票,按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包括已宣告发放股利的,按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发行机构购入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差额,即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后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存续期内分期计入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第三十三条 发行机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债券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
发行机构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对外投资的实收款项,与投出时的帐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第七章 中奖奖金
第三十四条 中奖奖金是指按规定比例用于给中奖者兑付奖金的资金。
第三十五条 奖金可用人民币现金或用等价实物商品兑付。用实物设奖时,应按库存奖品价格设奖,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六条 当期开奖无人中的奖金,自动转入本地区下期奖金内,不得计入当期中奖奖金支出。
第三十七条 中奖奖金应当在有效期内兑付,过期未兑付的奖金,即为弃奖,不得计入当期中奖奖金支出。弃奖的奖金和奖品转入本地区以后销售彩票的奖金内,或根据实际情况向福利事业单位捐赠。
第三十八条 省市发行机构可根据市场销售实际情况,适当浮动某一种彩票的奖金比例,但不得超出《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
关联法规:
第八章 成本和费用
第三十九条 成本和费用是指发行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有关支出。包括彩票的进价成本、发行费用和财务费用。
第四十条 彩票的进价成本
(一)中募委发行中心的彩票进价成本是指彩票的制作加工费用和质量检验费用。
(二)其他发行机构的彩票进价成本是指从上一级领取彩票时应交的资金。
第四十一条 发行费用是指发行机构在彩票的研究、发行、销售和管理等环节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
(一)彩票技术开发费、设计费、试制费、技术检测鉴定费;
(二)彩票仓储费、运输费、装卸费、押运费、手续费;
(三)彩票销售现场治安费、环卫费、劳务费;
(四)本系统销售人员直销费和其他销售人员代销费;
(五)广告费、宣传费、公证费、公告费、场地和设备租赁费;
(六)开奖费用;
(七)系统设备配件及维修费;
(八)车辆修理费、燃油费、养路费等;
(九)职工工资、奖金及职工福利费、办公费、会议费、邮电费、房租、水电费、差旅费、上下班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其他费用等。
(十)职工待业保险费、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
(十一)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图书资料费、工会经费;
(十二)外事费、咨询费、诉讼费、注册费;
(十三)修理费、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财产保险费、印花税、审计费、坏帐损失、上交上级管理费、系统奖励金等。
(十四)其他费用。
第四十二条 发行费用中的有关费用,按以下原则或标准掌握:
直销费和代销费一般按销售额的4%掌握,各地可参考此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差旅费可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发行机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掌握。
劳动保险费是指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金、医药费等费用。
业务招待费是指发行机构在彩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全年销售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招待费不得超过年销售收入的5‰;全年收入在15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3‰;全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2‰;
全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1‰。
工会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交工会的经费。
咨询费是指发行机构聘请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诉讼费是指发行机构因起诉或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审计费是指发行机构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上交上级管理费是指发行机构按发行结余计算上交本地行政上级的费用。
系统奖励金是指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经本级募委会批准,奖励给下级募委会的奖金。
第四十三条 财务费用是指发行机构筹集和调剂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发行机构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外汇调剂手续费、加息、支付金融机构手续费及汇兑损益等。
第四十四条 下列开支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自行研制、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发生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对非福利企事业单位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罚款、滞纳金等;
被没收的财产;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九章 销售收入、结余及其分配
第四十五条 销售收入是指发行机构从事彩票发行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发行机构在发出彩票、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凭证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第四十六条 发行机构收到彩票款时,应按规定比例计提中奖奖金、社会福利基金和风险基金,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风险基金用于弥补全系统在彩票仓储、运输、销售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和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风险基金由中募委发行中心统一掌握,专专用,不再返还。
第四十七条 发行机构发行彩票时发生的销售折扣、退票和报废,不论是属于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的,均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第四十八条 发行机构的结余总额包括彩票发行结余、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等。
第四十九条 彩票发行结余是指销售收入扣除中奖奖金、社会福利基金、风险基金、进价成本、发行费用和财务费用等项后的结余。
第五十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发行机构的投资收益减投资损失后的净额。
投资收益是指发行机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以及发行机构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的款项高于实际投资数额或帐面净值的差额等。
投资损失是指发行机构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的款项低于实际投资额或帐面净值的差额等。
第五十一条 营业外收支净额为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净额。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变卖的收益、确实无法支付按规定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出售废旧物资收入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的盘亏及变卖损失、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因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非正常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款后)、赔偿金、违约金、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等。
第五十二条 发行机构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结余弥补;
下一年度结余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可用发行机构的公积金弥补。
第五十三条 发行机构的结余一般按以下顺序和比例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等;
(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按扣除前两项后的3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按扣除前两项后的20%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发行机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十章 发行机构清算
第五十四条 发行机构依法解散、破产或经批准宣布终止时,应对发行机构的财产、债权、债务全面清算。
第五十五条 发行机构自宣告终止日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成清算机构,负责对财产清算的日常工作;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收取发行机构的债权、偿还发行机构的债务,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将清算意见提请主管部门通过后处置发行机构剩余财产。
第五十六条 清算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发行机构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第五十七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五十八条 发行机构清算完结以前,除支付清算费用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发行机构财产。
第五十九条 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或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六十条 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机构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公告费等,计入清算费用,由发行机构现有财产优先支付。
第六十一条 发行机构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宣布终止之日,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损益入帐:
(一)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提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应属自己的债权。
第六十二条 发行机构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二)尚未偿付的债务。
发行机构清算后的财产不足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清偿。
第六十三条 发行机构清算终了后的剩余财产全部上交国家。
第六十四条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清算报告和收支报表必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六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发行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彩票资金收支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六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下列内容:
(一)发行情况。本年领券、发行、销售情况及上年库存彩票情况。
(二)结算情况。应交各项资金额、实际上交额、欠交额及原因。
(三)管理资金收支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对本年度或下年度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发行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年度向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八条 发行机构在办理年度财务决算前,应当对各种存货、债权、债务等进行实地盘点或清查,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点或清查出的盘盈、盘亏、报废和毁损等,应按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列入当年决算。
第六十九条 考核、评价经营成果的指标本年销售彩票额
0%
上年末库存彩票额+本年领券额
去年销售额
本地区全年销售额(元)
本地区人口(人)
本地区年人均销量
00%
本地区年人均纯收入
已交各项资金额
应交到期各项资金额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实施后,《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财务管理试行规定》停止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会计核算制度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从事福利彩票发行的独立核算的彩票发行机构。
(三)各级发行机构,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自行增加、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四)向外报送的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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