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7 生效日期: 2006-09-27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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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勇攀科技高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以加速烟草行业的科技进步,增强烟草行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与整体竞争实力。
第四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烟草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和单位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六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是国家烟草专卖局授予个人或者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所称“在当代烟草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烟草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是指候选人在烟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同行所公认,对烟草科学技术发展和烟草科技进步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二)所称“在烟草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促进行业发展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烟草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烟草关键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烟草行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热爱烟草事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烟草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三章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烟草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生物新品种及其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二)所称“烟草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项目”,是指在组织和推广烟草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含新技术成果与集成技术成果)方面,取得对促进烟草行业的整体科技进步与生产水平、产品质量水平以及经济效益的提高等方面的重大成果并已经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三)所称“烟草公益项目”,是指在烟草标准、计量;软科学研究;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科技专著与科技教材编写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方面的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范围包括:
(一)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类成果(包括烟草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烟草应用研究成果);
(二)烟草科学技术推广应用成果(包括烟草新品种推广应用成果、烟草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成果、烟草加工工艺技术与设备推广成果、卷烟产品设计与开发技术推广成果等);
(三)烟草公益类成果(包括烟草标准化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烟草科技专著、科技教材和科普图书类成果等)。
第四章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烟草育种、烟叶原料、卷烟调香、特色工艺、减害降焦等重点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名牌产品;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制约行业发展的技术瓶颈等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行业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行业建设与发展等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尤其是通过烟草行业重大专项的实施,提高了行业的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整体技术水平,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五条 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类成果的评审标准为:
(一)烟草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一等奖:提出专业领域新的理论体系,学术上有新的创见,其理论对烟草行业的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和普遍意义,有重大的实用价值、科学价值以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等奖:提出专业领域新的理论观点,学术上有新的突破,其理论对烟草行业的技术进步有显著的作用,有较大的实用价值、科学价值以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等奖:学术上有所突破,其理论对促进烟草行业的技术进步有较大的推动作用,有一定的实用价值、科学价值以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对于特别重大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可评为特等奖。
(二)烟草应用研究成果:
一等奖:科学技术成果水平为国内领先水平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和研制规模大,在烟草行业应用有巨大的实用价值和推广价值,对推动烟草行业技术进步有很大作用,应用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科学技术成果水平为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和研制规模较大,在烟草行业应用有很大的实用价值和推广价值,对推动烟草行业技术进步有较大的作用,应用后具有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科学技术成果水平为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研制规模,在烟草行业应用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和推广价值,对烟草行业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应用后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对于特别重大的应用研究成果可评为特等奖。
第十六条 烟草科学技术推广应用成果的评审标准为:
基本要求:该类成果应是已在行业内推广应用三年以上的新技术成果。
一等奖:推广应用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有很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很大,已取得十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重大的改进和创新;对促进烟草行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行业发展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推广面的具体要求:
(1)烟草新品种推广应用成果的推广面积:①烤烟当年度(当年是指申报奖励的前一个统计年度,下同)达到200万亩以上或3年累计达到400万亩以上;②白肋烟当年度达到20万亩以上或3年累计达到45万亩以上;③香料烟当年度达到6万亩以上或3年累计达到12万亩以上。
(2)烟草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成果的推广覆盖面:3年内达到可推广面的,①烤烟50%以上;②白肋烟和香料烟95%以上。
(3)烟草加工工艺技术与设备推广成果的推广面:3年内达到4000亿支/年卷烟生产规模以上或占可推广面的50%以上。
(4)卷烟产品设计与开发技术推广成果:采用该技术生产的卷烟产品年销售量当年度达到100亿支或在3年内累计达到200亿支以上,且其当年实现税利达到15亿元以上。
二等奖:推广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有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较大,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改进和创新;对促进烟草行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行业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推广面的具体要求:
(1)烟草新品种推广应用成果的推广面积:①烤烟当年度达到100万亩以上或3年累计达到200万亩以上;②白肋烟当年度达到8万亩以上或3年累计达到20万亩以上;③香料烟当年度达到4万亩以上或3年累计达到9万亩以上。
(2)烟草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成果的推广覆盖面:3年内达到可推广面的,①烤烟35%以上;②白肋烟和香料烟85%以上。
(3)烟草加工工艺技术与设备推广成果的推广面:3年内达到2500亿支/年卷烟生产规模以上或占可推广面的40%以上。
(4)卷烟产品设计与开发技术推广成果:采用该技术生产的卷烟产品其年销售量当年度达到80亿支或在3年内累计达到150亿支以上且其当年实现税利达到10亿元以上。
三等奖:推广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有较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较大,已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和创新;对烟草行业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推广面的具体要求:
(1)烟草新品种推广应用成果的推广面积:①烤烟当年度达到30万亩以上或3年累计达到50万亩以上;②白肋烟当年度达到5万亩以上或3年累计达到10万亩以上;③香料烟当年度达到3万亩以上或3年累计达到6万亩以上。
(2)烟草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成果的推广覆盖面:3年内达到可推广面的,①烤烟20%以上;②白肋烟和香料烟75%以上。
(3)烟草加工工艺技术与设备推广成果的推广面:3年内达到1500亿支/年卷烟生产规模以上或占可推广面的30%以上。
(4)卷烟产品设计与开发技术推广成果:采用该技术生产的卷烟产品其年销售量当年度达到50亿支或在3年内累计达到100亿支以上且其当年实现税利达到8亿元以上。
第十七条 烟草公益类成果的评审标准为:
(一)烟草标准化研究应用成果。
基本要求:在批准发布并实施两年以上的烟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计量标准中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择优推荐。
一等奖:对烟草行业的技术进步有很大促进作用,能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采用新技术、先进方法与先进设备自主研究制订,达到国际同类水平,在行业内广泛采用且被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际学术研究团体采纳成为国际标准或国际推荐方法,或者能够形成有效的技术贸易措施,对提高相关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具有重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对烟草行业的技术进步有较大促进作用,能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先进方法与先进设备自主研究制订,属于具有广泛影响、在行业内被广泛采用以及具有较高先进性和实用性的国家、行业标准,对提高相关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对烟草行业的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能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先进方法与先进设备自主制定或以自主制定为主,属于具有一定影响、在行业内较广泛采用以及具有较高先进性和实用性的国家、行业标准,对提高相关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并达到国内同类水平,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一等奖: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提出有创新、有特色的新方法、新方案、新理论,对推动烟草行业科学决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行业发展、体制改革有显著贡献,在行业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取得十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等奖: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提出的方法、方案、理论,对行业发展、体制改革、管理现代化具有很大创新和普遍的指导意义,在行业内产生重大影响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等奖: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提出的方法、方案、理论,对行业发展、体制改革、管理现代化具有较大创新和积极的指导意义,在行业内产生较大影响并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科技专著、科技教材、科普图书成果。
基本要求:该类成果应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正规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并经过两年以上实际使用。
一等奖:阐述的烟草行业某一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学科,对烟草行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结合烟草行业重点项目收集、分析数据,总结为理论,对烟草行业决策有重大意义;提出的新学科、新体系在烟草行业某一领域具有权威性,有很高的学术和使用价值;达到国际同类书籍先进水平,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优质质量标准,对推动烟草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人员素质作用重大并取得十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等奖:阐述总结烟草行业某一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对烟草行业发展有很大推动作用;结合烟草行业重点项目收集、分析数据,总结为理论,对烟草行业决策有重要意义;提出的新学科、新体系,在烟草行业某一领域具有权威性,有很大的学术和使用价值;接近国际同类书籍先进水平,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优质质量标准,对推动烟草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人员素质作用很大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等奖:阐述总结烟草行业某一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对烟草行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结合烟草行业重点项目收集、分析数据,总结为理论,对烟草行业决策有一定意义;总结的学科、体系,在烟草行业某一领域具有权威性,有较高的学术和使用价值;达到国内同类书籍领先水平,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良好质量标准,对推动烟草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人员素质作用较大并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烟草行业信息化类,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类等成果,按成果的性质可分别归入本细则第十三条中所规定的各类别中并按相应类别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不再单独设立相应类别与评审标准。
第十九条 对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并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烟草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可参与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烟草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应按成果的性质分别归入本细则第十三条中所规定的相应类别中并按相应类别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不再单独设立相应类别与评审标准。
对于已获得专利授权的烟草科学技术自主创新项目,在项目评审时应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章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与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二十一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实质性参与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并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的单位。
仅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单位不作为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参加申报。
第二十二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量实行限额限制。
特等奖的人数不超过20人,单位不超过10个;
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7个;
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5个;
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六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负责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可以根据当年度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从科技成果评审专家库中另行聘请除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委员之外的有关专家、学者(以下简称特邀专家)参与当年度的评审工作,其在项目评审工作中的权益等同于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委员。
第七章 申报和推荐
第二十五条 各行业直属单位负责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各项目完成单位负责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工作;国家烟草专卖局杰出贡献奖候选人的所在单位负责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应按照当年度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文件的要求,以及《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的申报与推荐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应采用网上与书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和推荐并保持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同时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日期内完成申报和推荐。
第二十八条 各推荐单位应依照《奖励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材料是否真实可靠;
(二)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材料是否真实可靠,是否符合本细则中对申报条件的具体规定,是否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申报单位提供的经济效益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靠。
第二十九条 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应报送《烟草行业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书》(见附件1)并按要求认真填写下列申报材料:
(一)被推荐人基本情况;
(二)被推荐人工作简历;
(三)被推荐人的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
(四)被推荐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要点;
(五)被推荐人发表论文、专著及被引用情况;
(六)被推荐人曾获奖励情况;
(七)被推荐人申请、获得专利情况;
(八)被推荐人工作单位意见;
(九)推荐单位意见;
(十)专家推荐意见;
(十一)附件。
第三十条 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应依据《奖励办法》,对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确定申报的奖励等级。申报的奖励等级最高为一等奖。申报一等奖的项目可以参加一等奖和二等奖的评审,但不能参加三等奖的评审;申报二等奖的项目可以参加二等奖和三等奖的评审。
第三十一条 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见附件2)。
推荐书中的项目名称和完成单位应与立项合同(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明)名称、完成单位一致;完成人员中如有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应由项目组出具有关实质性参与项目研究工作的证明文件;标准类成果应是国家或国家烟草专卖局正式发布并实施两年以上的标准,同时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具推荐意见。
需提供推荐书的数量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在当年的文件通知中规定。
(二)相关证明材料(文件)。
所有申奖项目应提供省(部)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成果鉴定(评审)证书或视同鉴定(评审)证明,专利授权证书,有关部门出具取得经济效益证明(由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等。
烟草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可以不提供项目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明,但必须提供发明专利授权证书、专利权属证明、专利有效性证明、专利说明书、有关单位(部门)出具的本专利技术已得到采用的证明以及取得经济效益证明(由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等。
(三)项目的试验研究总结报告(研制报告或技术报告;专利说明书;原版图书;标准原件等)。
(四)申报单位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科技专著(科技教材、科普图书)成果,须提供至少3名专家(相关领域、非本单位、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的评价推荐意见,被公开引用的证明,发行量、再版次数及译成其他语种的证明,由新闻出版机构图书管理部门出具的图书成品质量证明。
(六)申报软科学研究成果,须提供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部门出具的被采纳或使用的证明。
(七)申报科技成果推广奖励,须提供各成果应用单位推广情况、实际应用效果以及产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等证明。
第三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须填写申报声明书,其主要内容是:
(一)申报材料准确、可靠、真实性声明;
(二)是否同意降等级评审的声明。
第八章 评 审
第三十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办公室负责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的形式审查工作,对形式审查结果写出书面意见,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报告。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办公室可视具体情况提出当年度的评审预案。
第三十四条 在评审时,应有不少于30名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委员和特邀专家(以下统称为评审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并代表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从事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参加评审的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委员原则上应根据当年度评审项目学科领域的需要和评审委员的代表性,从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全体委员中分类随机抽取,必要时可以另行聘请特邀专家,特邀专家人数不得超过评审委员的20%。
第三十五条 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的候选人或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予受理。
(一)申报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有如下情况之一者:
1.具有知识产权纠纷或其他异议未解决的;
2.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3.未活跃在当代烟草科学技术前沿并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的;
4.推荐书缺项的。
(二)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有如下情况之一者:
1.具有知识产权纠纷或其他异议未解决的;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基因工程技术及其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的;
3.未办理有关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的;
4.已经获得过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者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的;
5.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6.推荐书缺项的。
第三十六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应在全体评审委员参加的会议上进行评审,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评审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程序和要求为:
(一)主审和副审。对每位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确定3名主要审查人员,分别担任主审和副审。主要审查人员应熟悉候选人的材料并写出评审意见。在填写评审意见时,应说明是否推荐的理由。
(二)情况介绍。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的所在单位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三)集体评议。首先由主审和副审分别介绍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的相关情况并提出评审意见;再由全体评审委员对每位候选人进行集体评议,评议的重点是候选人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四)投票表决。在正式投票时,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的得票数达到3/4以上时,可确定为当年度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获奖人选。
(五)实地考察。根据需要应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考察组到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
第三十七条 评审国家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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